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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市皇冠体育网站下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近年来,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十大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了一批涉农违法违规案件,有效净化了涉农市场环境,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了全市粮食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当前,我市已进入春耕关键阶段,为进一步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震慑各类涉农违法犯罪行为,经过筛选,决定公布20起典型案例。

  一、金坛区某种子经营部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3年5月,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接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交办单,举报人反映其在某种子经营部购买的“早熟大毛豆”种子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与种子登记信息不符。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早熟大毛豆”种子产品标签没有标注品种审定编号,执法人员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也未查询到该产品的品种审定信息,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当事人销售的“高产4号”豇豆种子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当事人从山东某批发市场以1元/包的价格购进30包“早熟大毛豆”种子,之后以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29包,违法所得1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早熟大毛豆”种子产品1包、没收违法所得145元、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巢某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查,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购农药产品1406袋,销售农药产品569袋,违法所得9735元,货值金额2647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农药837袋、没收违法所得9735元、罚款132375元、当事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溧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协查函,反映其在溧阳某公司抽检的“5%阿维菌素水乳剂”农药产品,经与委托生产企业和受托生产企业产品确认,委托生产企业和受托生产企业均否认涉案农药是其生产,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经查,当事人共采购涉案农药产品360瓶,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2520元,货值金额252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溧阳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常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通报,反映其执法抽检的钟楼区某公司销售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农药产品,经检测,草甘膦质量分数为15.5%,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属于劣质农药。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购入涉案农药产品,进货数量为5箱(250瓶),进货价格为3.8元/瓶。2021年9月,当事人将涉案农药产品全部销售给武进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价格为4.1元/瓶,违法所得1025元,货值金额102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常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罚款307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标有“纯黄豆发酵大豆”肥料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经查,涉案产品属于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当事人从山东潍坊购进该产品,并进行分装出售。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违法所得1125元,货值金额5625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水产技术服务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经查,2023年4月,当事人购进兽药产品“复合碘溶液(水产用)”240瓶和“浓戊二醛溶液(水产用)”100瓶进行销售,共计销售“复合碘溶液(水产用)”12瓶、“浓戊二醛溶液(水产用)”20瓶,违法所得388元,货值金额446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复合碘溶液(水产用)”228瓶、“浓戊二醛溶液(水产用)”80瓶、没收违法所得388元、罚款892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对某公司经营的兽药产品“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进行了执法抽检。经检测,涉案批次兽药产品的含量测定项中盐酸多西环素的检验结果为17.6%,与技术指标要求的含盐酸多西环素按多西环素计算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不符,单项判定为不符合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该产品为劣兽药。经查,2022年10月,当事人购进兽药产品“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500袋,至2023年5月,除抽样检测的6袋外,其余494袋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976元,货值金额200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76元、没收涉案兽药产品2袋(留存样品)、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反映新北区某水产养殖场在网络销售的鱼饲料产品不合规。经查,当事人将采购自无锡某公司的整袋鱼用膨化配合饲料(25千克/袋)进行拆包分装,分装成0.5千克/包的鱼饲料在网上销售,违法所得5.8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人民政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在对虞某种植的香葱、豇豆、空心菜和韭菜进行执法抽检时发现,当事人蔬菜种植基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桶中有3个使用过的“45%毒死蜱乳油”农药产品包装袋。当事人种植的香葱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毒死蜱单项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明知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的情况下,以打药水的形式将3袋“45%毒死蜱乳油”喷洒在种植韭菜、香葱的地块,并准备将这些地块产出的韭菜、香葱用于销售。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处理。

  2023年7月,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对姜某蔬菜种植地进行执法检查,在其种植空心菜大棚南侧空地发现16个使用过的“480克/升毒死蜱乳油”农药产品包装袋,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种植的空心菜进行了执法抽检,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毒死蜱单项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明知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的情况下,将半袋“480克/升毒死蜱乳油”混合草铵膦喷洒在种植空心菜的地块,用于防治地下害虫,并将产出的空心菜上市销售。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处理。

  2024年2月,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孟某种植的草莓开展执法抽检,经检测,所检项目烯酰吗啉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的要求。经查,当事人在草莓的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产品“80%烯酰吗啉水分散粒剂”用于杀菌,且未按照农药产品使用说明用药,共计销售上述批次的草莓24千克,违法所得942.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42.45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其查获的一批恩诺沙星兽药残留超标鳊鱼产自武进区孙某养殖塘口。经查,2023年6月,当事人为治疗鳊鱼出血病,将恩诺沙星兽药产品拌入饲料饲喂鳊鱼,且未按照恩诺沙星兽药产品使用说明用药。随后,当事人将塘口内的200公斤鳊鱼销售到杭州市场,违法所得2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常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合作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为其销售的草菇产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仍然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常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溧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合作社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水产品时未开具过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合作社并未改正违法行为,在销售水产品时仍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溧阳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对司马某散养在长荡湖沿岸的39头牛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承认该批牛来源于云南省,并提供了该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栏未签章。经查,2023年7月,陈某从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运送39头牛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陈某运输该批牛进入江苏省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消毒、签章。当事人向陈某支付了该批牛的货款,并接收了该批牛用于养殖。依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常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动物诊疗市场巡查过程中,对钟楼区某宠物诊所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2楼药房发现已拆封使用的注射用奥美拉唑钠(国药准字H20059392)、氨茶碱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3863),2个产品均属于人用药品。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购入人用药品注射用奥美拉唑钠和氨茶碱注射液,用于治疗宠物肠胃炎和哮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常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金坛区尧塘街道邵庄新孟河段面驾驶浮船使用撒网进行捕捞,当事人赵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金坛区尧塘街道邵庄新孟河段面驾驶自制浮船使用探鱼可视声纳进行撒网捕捞,捕捞渔获物翘嘴鲌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渔获物翘嘴鲌1条、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03月,当事人吴某、罗某在长荡湖电鱼,被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当事人均无捕捞许可证,现场有玻璃钢小船1艘、电捕工具1套、渔获物11.85千克。当事人吴某、罗某分别于2021年1月、2022年5月在长荡湖实施电鱼,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作出没收玻璃钢小船1艘、没收电捕工具1套、没收渔获物20.08千克、罚款吴某3000元、罚款罗某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执法人员在农机安全执法日常检查中,检查至溧阳市上兴镇永和粮库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集中送检场地,发现谭某正在驾驶东风牌DF604-15轮式拖拉机来参加年检,现场未能提供拖拉机操作证件。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溧阳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在武进区前黄镇前灵路与武宜路交叉路口,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亮证后依法检查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朱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当事人当场出示了驾驶证与行驶证。随后执法人员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到其驾驶证和行驶证均正常,但是通过对比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铭牌发现与行驶证不符。经查,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未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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