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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兽药)罚〔2023〕13号

  当事人:南宁致愈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2号凤景湾5至8号楼地下二层B21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A7MQ7P1X。

  2023年7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2号凤景湾5至8号楼地下二层B217号商铺的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区域货架上摆放有10瓶标注有销售单价100元的皮舒克Ⅱ代(皮肤癣病护理剂宠物用)产品,该产品标示有用于犬、猫的各种真菌性皮肤病及细菌性皮肤病和用法用量,符合兽药的定义,应认定为兽药;7月31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询问调查,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了相关书证材料,对涉案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向辖区行政审批局协查当事药经营许可证申办情况,查明了涉案违法事实。

  2023年7月28日,在当事人经营区域货架上摆放着10瓶标注有销售单价100元的皮舒克Ⅱ代(皮肤癣病护理剂宠物用)产品(包装标称:规格:100ml/瓶;生产批号:2022051;生产日期:2022/05/24;有效期至:2025/05;生产厂家:四川鼎尖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该产品包装标注有“作用与用途:用于犬、猫的各种真菌性皮肤病及细菌性皮肤病。入犬小孢子菌、毛癣菌、表皮癣菌、念珠菌、马拉色菌等。多发生于头部、耳朵、四肢趾爪和躯干等部位,患部可见脱毛,皮屑,红疹,结痂,瘙痒,甚至有脓包等。”“用法与用量:1、皮肤小面积感染:喷雾使用,直接喷于患处,每天使用2次,视患处面积大小喷3-5下,连续使用7-10天或遵医嘱。……”等内容。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的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关于“兽药和农药均是按照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来区分界定的。如果产品标签、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注明用于畜禽、宠物等动物,预防虱子、蚤等寄生虫,目的是保护畜禽、宠物等动物健康,则属于兽药范畴,按照兽药管理。……”的解释,以及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为正规兽药生产企业,综合以上,认定涉案产品为兽药。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涉案兽药皮舒克Ⅱ代(皮肤癣病护理剂宠物用),2023年6月19日购进12瓶用于零售,2023年7月23日销售2瓶,销售价格100元/瓶,库存10瓶。涉案兽药产品货值1200元,违法所得200元。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方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3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柳*旺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表以及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复函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三、1.供货商南宁厚裕商贸有限公司的送货单显示皮肤癣病护理剂是当事人2023年6月19日从南宁厚裕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2瓶,单价18元;2.当事人的收银小票显示皮舒克喷剂销售数量是2瓶,单价100元,支付方式为微信支付,顾客为普通顾客;3.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标价100元的涉案产品照片;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以上6组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产品,涉案货值1200元,违法所得200元的事实。

  2023年10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兽药)改〔2023〕3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兽药)告〔2023〕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兽药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皇冠体育官方网站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二节(兽药管理)第11项关于“违法行为:(2)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罚内容: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当事人持决定书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开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1.可使用微信、支付宝扫描通知书所附二维码按操作提示进行缴款,缴款成功后由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也可持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缴款完成后,持缴款回单回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电线)。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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